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獲特赦的蘇炳坤爭再審還清白 檢方質疑「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」

商品訊息描述: 在31年前,因同案被告郭中雄被刑求的自白而獲判15年的蘇炳坤,28日再向台灣高等法院尋求再審的機會,希望獲得司法平反。68歲的他在法庭上談起這件讓他的人生和事業「一夜之間完全被毀掉」的判決,忍不住哭出來,望向坐在旁聽席的家人,請法官主持公道,「如果有罪,把我槍殺都沒關係」,但他是被冤枉的,「我要留給孫子的,是我的清白」,他的妻子聽到這,也不斷啜泣。

蘇炳坤被指因參與1986年3月23日的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,新竹地檢署當年7月以《懲治盜匪條例》的強劫而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,高院當年12月推翻新竹地方法院9月的無罪判決,對無人機噴藥他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、並褫奪公權10年,最高法院在1987年3月駁回郭中雄、蘇炳坤的上訴,判決定讞。

高院合議庭28日針對蘇炳坤再審案第2度就此案進行調查程序,並開放庭前拍攝。(陳明仁攝)

針對黃東焄反駁這4項新事證的論點,羅秉成事後受訪時,再次綜合回應。羅秉成指出,檢察官依其法律見解,希望最高法院審查,這是他的立場,他予以尊重,但覺得很遺憾,檢察官個人如果真心認為這是冤錯案,在美國,是要撤銷起訴的,既然高檢署檢察官4次聲請再審、檢察總長4次申請非常上訴,都沒有成功,現在被告繼續求取清白,「檢察官應該要支持他」,「有沒有必要為追尋法律見解,把一個人的心靈折磨下去,請檢察官再斟酌三思」。

羅秉成說,黃東焄指這些新事證過去已經主張過,是有點誤會,按照2015年修正的《刑事訴訟法》第7-8條,法院已經審查過的證據,可以重新再提起,「一事不再理不是鐵板一塊」,對被告有利的時候,是可以有例外的,可以「一事再理」;另外,有些證據雖曾被主張過,但卻沒有被拿來作為其他有利被告的證明,例如陳榮輝列出的損失清單所記載的金飾重量與花飾等資料,雖在卷宗裡,卻沒有被拿來與寶興銀行找到的金飾比對過,比對後發現,寶興銀樓的金飾根本不是金瑞珍銀樓丟掉的贓物,這等於此案「沒有贓物」、「沒有物證」,只靠郭中雄的口供辦案,而口供又有很問題,原確定判決以為人贓俱獲,卻都是很薄弱的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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